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男,现年43岁。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3月2日被汤阴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30日经本院决定,由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秦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1日至2日,被告人秦某伙同他人在未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在汤阴县X村西地非法采伐杨树178棵。经鉴定,被伐木材折合立木材积11.241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秦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黄敬
二0一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秦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