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尚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尚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他与被告于2007年11月结婚,婚后由于家庭关系不和,经常发生矛盾,2008年她怀孕后因意外原因流产,她婆婆不但不安慰,还当面对她进行侮辱,并且唆使她丈夫将家里的收入交与她婆婆。在她流产住院期间,被告对她漠不关心,不予陪护。2012年正月,被告弟弟到她家对她进行殴打,将她踢翻在地,被告也未进行制止。现她与被告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庭审中口头辩称,他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说均不属实,他与原告之间感情一直很好,并没有什么矛盾,主要是原告与他母亲之间关系不和睦,并且在今年他弟弟与原告发生矛盾致相互厮打,原告才提出离婚的,但当时他并不在场,他发现后又及时进行了制止,原告起诉并非夫妻关系引起的。
原、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根据庭审中当事人陈述可以认定以下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5年相识,2007年11月22日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孩赵玉林。婚后二人感情较好,由于生活琐事,原告与被告母亲关系不睦。2012年1月。被告弟弟与原告发生争执,进而发生厮打,由此原、被告产生矛盾,原告遂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相识时间较长,有一定感情基础,婚后二人感情一度较好,随时间推移,原告与被告家庭人员因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之间感情不睦,若二人能够加强沟通,相互体谅,夫妻关系仍有和好可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尚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彭亮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杨彦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