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
委托代理人谭某。
被告黄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
本院于2012年2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曾国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黄某于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2月1日在湖南省宜章县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6年生育一男孩,取名黄某,2006年生育一女孩,取名黄某。2010年7月,原、被告婚生男孩黄某在水库洗澡不幸生亡,事后夫妻关系日益恶化并经常争吵而分居,导致夫妻感情完全某裂。夫妻存续期间,无债权债务。夫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位于湖南省宜章县X村,原告父母的一栋一层房子上的加层二楼房屋。原告黄某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与被告黄某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某与被告黄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孩黄某随原告黄某生活,并由原告黄某承担黄某成年前的抚养费;
三、原告黄某自愿给付被告黄某经济帮助费18000元整(此款当庭兑现);
四、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湖南省宜章县X村原告父母的一栋一层房子上的加层二楼归原告黄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曾国萧
二O一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彭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