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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沈某某、苗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横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

被告沈某某。

被告苗某某,系被告沈某某丈夫的表弟。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沈某某、苗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马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沈某某、苗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两家家具城的邻居,2009年10月6日原被告因做生意发生争吵打架,二被告用钢筋棍及木板在原告胸部、背部、及头部乱打,被绿源小区的刘××拉开并报了警,后110将原告送往横山县红十字会医院救治,诊断为:1、头部外伤;2、多处软组织损失。住院11天后出院休养,花医药费4935.9元,之后又去榆林二院复查花费705元。二被告给原告分文未出,原告只得诉诸法院维权。

原告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

1、横山县红十字会医院门诊病历一份、诊断证明一份、一日清单一份证明原告头胸部受伤并住院治疗11天。

2、医药费票据10支,结算单一支。证明原告住院所花的费用。

被告沈某某辩称,被告没有打原告,是原告和她丈夫、弟弟三人跑到被告家打了被告,之后110把原被告同时送到横山县红十字会医院治疗,当时,被告没有带钱做了检查就回去了,原告所说与事实不符。

被告苗某某辩称,我在地下室安装家具,当时原被告打架,我把被告拉开,原告的丈夫在我背部用脚踢,110就来了把原被告三人一起送往横山县红十字会医院做了检查,之后我就回去了,没有住院。

被告的证人郭××出庭作证,证明他去买家具走进被告店里后,原被告发生争吵,并互相厮打。

法院依职调取的证据材料;

1、梁××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被告用钢筋棍殴打原告。

2、殷××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他去看家具时见原被告正在打架。

3、魏××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2009年10月6日原被告打过架。

4、王×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二被告用钢筋棍殴打原告。

5、苗某某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原被告打架,他去拉架。

6沈某某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2009年10月6日原

被告因做生意发生矛盾,后相互撕打。

经庭审质证,被告沈某某对原告所举的证据都有异议。认为原告一直在家卖家具,没有住院。被告苗某某对原告所举的证据无异议,原告对被告的证人证言有异议,认为当时买家具的是个老头,不是中年男子,证人作的是伪证。

对法院依职权调取的6份证据。原告对二被告的证词有异议,认为被告说的不是事实,对其他4份无异议。被告对原告、梁××、殷××的三份证词都有异议,认为他们是亲戚关系,说的不是事实,对其他三份无异议。

本院对原、被告所举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原告所举证据1、2,被告虽有异议,但诊断证明、病历、一日清单及医药费结算清单都是医疗部门出具的,来源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对被告的证人证言有异议,认为当时买家具的是个老头,不是中年男子,因原告无其他证据证明证人作的是伪证,故本院予以采信。对本院依职权调取的6份证言,被告对部分有异议,认为其中原告、梁××、殷××系亲戚关系,且无其他证据证明是亲属关系,故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原、被告陈述,经庭审举证、质证及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09年10月6日,原被告因做生意发生争吵、撕拉,被邻居报警,后110把原告送往横山县红十字会医院救治,经医生诊断原告为:头胸部软组织挫伤,住院治疗11天花医疗费4935.9元。出院后原告又去榆林二院复查花医疗费705元,后经横山县X街派出所调解未果,原告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做生意发生争吵进而撕打在一起,双方都不能克制,均有过错,双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厮打中致原告身体损伤,被告应负主要责任,本院认为以70%为宜。原告也存在过错,应承担30%的责任。二被告共同实施侵害原告人身的行为并造成了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权行为人,依照民法通则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应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沈某某、苗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住院医疗费5635.9元、误工费528元(48×11)、住院伙食补助330元(30×11)、护理费528元(48×11)、营养补助110元(10×11)的70%即4992.33元(7131.90×70%=4992.33元),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沈某某、苗某某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马艳

二0一0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杨旺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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