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志丹县X镇X村X村民。
被告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志丹县X乡政府所在地修理厂,居民。
本院于2011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某诉被
告高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查: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同年1月
18日在志丹县民政局登记结婚,至今未生育。原、被告婚
初关系较好,但时间不长,被告便经常无故殴打原告,不
负责原告的生活,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原告只能诉
求法律,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高xx亦同意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有共同财产29寸电视机一台、电视柜一件、茶几一件、沙发一件、衣柜一件,无共同债权、债务。
原、被告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且有结婚证、调解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吴某与被告高xx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共同财产归由被告高xx所有;
三、原、被告各自的生活用品自带。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缴纳150元,由原告吴某
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姚小林
代理审判员祁泽胤
人民陪审员刘某虎
二0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柴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