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丁,女,汉族,农民。
被告陈某戊,男,汉族,农民。
原告陈某丁与被告陈某戊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丁诉称,被告拖欠原告借款,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14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14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1月4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偿还之日止。
被告陈某戊辩称,其没有向原告借过现金,这两笔欠款是赌博六合彩所欠的赌债。其中一笔8000元是2009年6月间双方结算后的欠款,过了大概一两个月左右,其以押注在原告处中了六合彩的款把这笔8000元的欠款抵销掉。当时原告在抽屉里找了很久没有找到欠条,就没有拿还欠条。原告丈夫当时也在场,并说欠款已经抵销掉,欠条就作废了,以后不会以欠条要钱;另外那笔6000元尚欠未还是事实。因此,其只同意偿还原告欠款6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24日,被告陈某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内容:“今欠到陈某丁8000元(捌仟元)。欠款人:陈某戊,2009年、6、24”;2010年9月20日,被告陈某戊又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内容:“今欠到陈某丁6000元(陆仟元正)。欠款人:陈某戊,2010、9、20”。以上两笔欠款合计人民币14000元。因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以上欠款,而被告以只欠6000元六合彩赌债等为由不予偿还,遂引起诉讼。以上欠款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被告出具的欠条两份佐证,经庭审质证,被告对该两份欠条的真实性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主张该两笔欠款是其在原告处押六合彩所欠的六合彩赌债,而且其中一笔8000元已经偿还,但其向本院提交的六合彩账目记录三张,仅是其自己在账目登记簿中所记载的,与原告所举的两份被告出具的欠条,在内容上无法相互印证,两者之间并不存在内在的必然联系,同时,该账目记录三张并没有得到原告的签字认可或承认,因此,不能充分证明该两笔欠款是被告主张的所谓六合彩赌债,也不能充分证明被告所欠原告的该笔8000元借款已经偿还。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本案欠款是民间借贷关系,有其提供的被告出具的欠条两份为证,而被告并没有举出充分证据否定原告的主张,因此,原告主张本案欠款系民间借贷关系是能够成立的。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双方合意形成的,且没有证据证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作为借款人应负偿付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偿付借款本息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为被告没有举出充分证据证明本案两笔债务是六合彩赌债并且其中一笔8000元已经偿还,所以其主张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陈某丁借款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一万四千元为基数,自二O一二年一月四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本判决指定还款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上述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被告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一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七十五元,由被告陈某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某国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许晓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