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大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略),住(略)。
委托代理人龙先友,沅江市桔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提起诉讼、承某、反驳、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参与调解、代收诉讼文书。
被告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略),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与被告姚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于2012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6元,本院减半收取168元,由原告廖某负担。
审判员傅杨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彭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