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沅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吴XX(曾用名吴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沅江市X村(现属牛尾托村X组X号。
被告文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沅江市X组X号。
本院于2011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XX与被告文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1年5月19日,被告文XX以资金周某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40000元,约定两个月后归还,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现金40000元。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偿还借款。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9日,被告文XX以资金周某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40000元,约定两个月后归还,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现金40000元。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文XX于2012年3月30日之前归还原告吴XX借款10000元,于2012年12月30日之前归还原告吴XX借款20000元,剩余10000元于2013年6月30日之前全某还清。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文XX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瞿静
人民陪审员黄理锋
人民陪审员易年华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