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X,女,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安化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1年8月16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20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2年3月5日由安化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同年4月6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安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2]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1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陈XX在安化县湘林车队家属楼(又称移民楼)自家地下室,利用扑克牌押“二某”的形式开设赌场,长达七个多月,每天参赌人数10人以上,除去开支,共抽头渔利150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接警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刘某丁、陶某、李某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XX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XX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某、第五十二某、第七十二某第一、二某、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陈XX回到社区X区矫正,在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学习,完成公益劳动任务,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某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某。
审判员夏定军
二○一二某四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曹绍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