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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衡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郭某丙、郭某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原告衡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衡阳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罗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郭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郭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郭某丙、郭某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1元,减半收取95.5元,由原告衡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刘某生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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