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西乡县柳树镇人民政府与陕西省汉中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乡县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该镇副镇长。

委托代理人张明辉,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省汉中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蒙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穆德寿,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被告西乡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某,县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西乡县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石某某,西乡县人民政府机要室主任。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上诉人西乡县X镇人民政府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洋县人民法院(2009)洋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西乡县X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张明辉,被上诉人陕西省汉中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穆德寿,原审被告西乡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石某某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西乡县X路柳树镇过境段系西乡县人民政府主管的地方道路,2003年元月,西乡县人民政府为改建、扩建该段公路,责成柳树镇人民政府以西乡县X路两侧采用成片开发土地,以土地收益资金支付公路建设资金的办法,向社会招商引资,被上诉人陕西省汉中路桥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招投标承揽了该段公路建设施工工程,并先后与西乡县人民政府和西乡县X镇人民政府分别签定了“修路协议书”及“公路建设工程合同书”,由被上诉人陕西省汉中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先行垫资施工。2003年3月施工结束,工程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双方共同结算,核定工程总造价x.14元,上诉人付给陕西省汉中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x元,下欠x.14元,后陕西省汉中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多次向上诉人西乡县X镇人民政府和西乡县人民政府催要,上诉人柳树镇人民政府和西乡县人民政府因资金未到位拖延至2008年3月,被上诉人陕西省汉中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无望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年8月16日,被上诉人陕西省汉中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同上诉人西乡县X镇人民政府和西乡县人民政府达成还款协议,协议约定:确认上诉人西乡县X镇人民政府和西乡县人民政府欠被上诉人工程款x.14元,拖欠六年的利息损失x.47元;还款数额约定:由西乡县X镇人民政府和西乡县人民政府在2008年9月8日共同付100万元,其余x.14元工程款由柳树镇人民政府在2008年12月底全部付清。如特殊原因,最迟不超过2009年6月30日;利息损失约定:利息损失30万元,其中西乡县人民政府给付20万元,柳树镇人民政府给付10万元;违约责任约定:如西乡县X镇人民政府和西乡县人民政府未在协议约定的期限、约定的数额给付工程款及利息损失,该协议第三条约定给付30万元利息损失的约定自行废止,被上诉人陕西省汉中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仍按2003年元月9日与西乡县X镇人民政府和西乡县人民政府签订的协议约定追偿工程款及每日按万分之二计算利息损失。该协议达成后,陕西省汉中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诉,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汉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陕西省汉中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撒诉。在履行2008年8月16日还款协议中,西乡县人民政府给付陕西省汉中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50万元和20万元利息损失,柳树镇人民政府给付陕西省汉中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00万元,下欠x.14元工程款及10万元利息损失,按2008年8月16日双方约定该款应由柳树镇人民政府给付,最后还款期限至2009年6月30日,期满后柳树镇人民政府仍未履行。陕西省汉中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再次起诉,并以2008年8月16日双方约定追偿全部利息损失。经核算:按2008年8月16日还款协议约定现欠陕西省汉中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x.14元,利息x.47元,2008年8月16日至2009年11月30日利息损失为x.88元,合计利息损失为x.35元,本息合计x.47元。柳树镇人民政府于2009年11月12日给付陕西省汉中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x.4元及利息x.86元,共计60万元,现剩余利息x.49元未予给付。原审法院判决:一、西乡县X镇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付陕西省汉中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利息x.49元。西乡县人民政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逾期付款,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x元,由二被告承担。宣判后,西乡县X镇人民政府不服,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经核实,上诉人西乡县X镇人民政府迄今尚欠被上诉人陕西省汉中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利息x.49元,现被上诉人陕西省汉中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在本调解书生效后一月内,由上诉人西乡县X镇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付工程款利息x.49元,本案纠纷即告清结。如果逾期,则仍由上诉人西乡县X镇人民政府按x.49元的标的向被上诉人陕西省汉中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欠款,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原审被告西乡县人民政府对以上给付内容负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x元,由上诉人西乡县X镇人民政府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5475元,由上诉人西乡县X镇人民政府负担,其余5475元,予以退还,由上诉人西乡县X镇人民政府持据来本院领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广德

审判员赵某森

审判员陈朝晖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龙朋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