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邓某,女,身份略。
被申请人张某,男,身份略。
申请人邓某与被申请人张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罗桂香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向媛、人民陪审员谭建军参加的合议庭,于2012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邓某、被申请人张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邓某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亲表兄妹,自幼相识。1999年3月5日,双方在巴东县X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婚后生育一男孩,取名张某。二人共同生活期间与申请人父母共同将原有的房屋进行了返修。无共同债权及债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亲表兄妹,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故双方间的婚姻属无效婚姻,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并判令小孩张某跟随申请人生活,由被申请人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合理分割共同财产。
被申请人张某辩称,我与邓某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实,对申请人邓某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我没有意见。但小孩张某由我抚养,由邓某给付抚养费。
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邓某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结婚证1份,用以证实申请人、被申请人于1999年3月5日在巴东县X镇人民政府领取了结婚证。
经庭审质证,被申请人张某对申请人邓某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邓某与被申请人张某系表兄妹关系,申请人邓某与被申请人张某的母亲系同胞姐妹关系。1999年3月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故意隐瞒双方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事实,在湖北省巴东县X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后申请人张某到申请人邓某家与其共同生活。X年X月X日生育男孩张某。双方均无个人财产。共同生活期间,申请人邓某及被申请人张某对邓某与其父母共有的房屋进行了返修。无共同债权债务。2011年12月26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关系无效,并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进行判决。
审理中,申请人邓某与被申请人张某对子女抚养问题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已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对于某产分割问题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另案处理。
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表兄妹关系,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属禁止结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婚姻关系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申请人邓某与被申请人张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申请人邓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罗桂香
审判员向媛
人民陪审员谭建军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谭支差
附:与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