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彭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因下落不明,本院公告期满后其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5月登记结婚。2006年原告生一女孩。由于某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姻性格不合,双方无法沟通,根本没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因有过一次失败的婚姻,本想珍惜与被告的结合,但被告婚后对家庭、对孩子不管不问,不尽家庭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2011年3月我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之间没有任何联系,因此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女儿。
被告李某因下落不明,本院公告期满后其未答辩,也未到庭和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彭某与被告李某于2005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5月31日双方经政府登记结婚。2006年6月16日,原告生一女孩,取名李XX。婚后因原、被告性格差异等原因,双方不能相互沟通,导致双方夫妻感情日渐淡薄,原告遂于2011年3月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依法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仍外出务工,下落不明,原、被告双方没有任何联系,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并抚养子女。
另查明:2011年4月2日,原告购买一辆“奇瑞”牌轿车。2010年3月8日原告在商城县丰集信用社贷款4万元,2010年3月12日向夏维发借款4万元,该款均用于某买轿车。庭审中原告主张车辆归其所有,借款归其负责清偿。
本院认为,原、被告认识时间较短,双方缺乏一定的了解,婚姻基础较差。婚后由于某方性格差异,遇事不能相互沟通,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原告第一次起诉要求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未能积极主动的和原告交流沟通,仍然采取消极回避的态度,对家庭不管不问,其行为已导致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要求抚养女儿的理由成立。原告要求轿车归其所有,购车款由其清偿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彭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孩李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子女抚养费3600元至李XX十八周岁时止;
三、原、被告共同财产一辆“奇瑞”牌轿车归原告所有;
四、原、被告共同债务,在商城县丰集信用社贷款4万元,向夏维发借款4万元,由原告负责清偿。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林承友
审判员谢某
审判员刘辉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杨泽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