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石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王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0)户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43930元,并承担执行费56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重复申请该案为由,撤回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户法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海青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