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戈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刘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戈X给付案件款12397.1元及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820元,执行费10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同意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户法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如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高峰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李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