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男,汉族,76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女,汉族,52岁。
上诉人胡某与被上诉人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6日作出(2011)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驳回胡某的起诉。胡某不服,以“原审裁定在没有弄清事情情况下驳回起诉,属适用法律不当”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审法院于2009年10月28日审理的(2009)武民初字第X号王某诉胡某离婚纠纷一案证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只涉及离婚而无财产分割,该案是经法院主持调解结案。胡某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没有提出反诉,依照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不能就财产分割进行处理。所以,此案应认定婚后财产未处置,胡某另案起诉财产分割应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2011)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判长郭洪
审判员李常春
代理审判员卜玉苹
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