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沅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殷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略)。
被告胡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略),身份证住址为(略)。
本院于2012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殷某与被告胡X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殷某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关系已经和好,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殷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殷某承担。
审判员罗X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丁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