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某,女,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袁某,湖南常德市X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常德市X区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杜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常德市X区房地产管理局法制股股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华某某,湖南宏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武陵支行,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熊某,该行职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第三人杨某,男,汉族,住(略)。
第三人湘潭东南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X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湖南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肖某诉被告常德市X区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武陵支行、杨某、湘潭东南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已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肖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肖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某承担。
审判长邹玉森
审判员尹小强
审判员顾孔军
二O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易宇平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