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
负责人马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云,江苏徐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邳州市人民法院(2010)邳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给被上诉人张思凡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x元。
二、被上诉人张某某自愿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466元减半收取为233元,由被上诉人张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负担。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蔡某华
审判员孙尚武
审判员孙庆
二0一0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闫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