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沅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沅江市X镇X村X组X号。
委托代理人吴祖创,沅江市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代为上诉、反诉、进行和解,代收款项等。
被告肖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沅江市X镇X村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与被告肖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谭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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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瞿静
人民陪审员黄理锋
人民陪审员易年华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