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沅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某某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沅江市支行,住所地沅江市桔城大道。
负责人曾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伟,湖南天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提起诉讼,承认、反某、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代收诉讼文书。
被告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沅江市X镇。
被告袁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沅江市X镇号。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住(略)。
本院于2011年12月28日受理原告中国某某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沅江市支行与被告罗某、袁某、陈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某某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沅江市支行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某某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沅江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某某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沅江市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18元,由原告中国某某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沅江市支行负担。
审判员余清香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