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汉族,永寿县人。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汉族,永寿县人。
被告董某,男,汉族,永寿县人。
被告蒋某,男,汉族。
被告陕西奉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屈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殷锋英,陕西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双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勃,陕西秦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私下处理为由而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杨某仓
审判员严永锋
审判员张阿娟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郭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