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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董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寿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男,汉族,永寿县人。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汉族,永寿县人。

被告董某,男,汉族,永寿县人。

被告蒋某,男,汉族。

被告陕西奉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屈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殷锋英,陕西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双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勃,陕西秦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私下处理为由而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杨某仓

审判员严永锋

审判员张阿娟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郭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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