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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某诉被告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郑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成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黄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郑某诉被告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廖中元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曹文斌、人民陪审员廖雪春组成某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郑某诉称,2000年,被告以给原告介绍桂阳县民政局文具福利厂建设工程为由,为帮助同学,从原告处借现金40000元。事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同学还未归还为由搪塞。现原告资金紧张,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原告的借款4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被告黄某辩称,借条确实是本被告出具的,但是本被告并未从原告手上真正借得40000元的现金。本案事实真相是案外人陈跃刚以来桂阳搞工程为由实施的诈骗行为。本被告出具借条后,原告就说去银行取钱给本被告,但是事后原告与陈跃刚都不见踪影,电话也打不通了,为此本被告还向公安局报过案。事实上本被告根本就没有收到过借条上所显示的40000元借款,被告才是本案的上当者、受害人,所以本被告根本不应承担这笔虚假借款的还款责任。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某下协议:

一、被告黄某自愿一次性偿还原告郑某15000元;

二、原告郑某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三、其它双方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原告郑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廖中元

审判员曹文斌

人民陪审员廖雪春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文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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