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鄢X,男。
被执行人熊XX,男。
本院2011年10月8日受理鄢X依据(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熊XX房屋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9974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熊XX向申请执行人鄢X偿付房屋转让费10万元。因被执行人熊XX暂无偿还能力,申请执行人鄢X向本院申请该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向明君
审判员:向全明
审判员:李琳
二0一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朱继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