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XX,男。
被执行人刘XX,男。
被执行人李XX,女。
2011年9月8日王XX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刘XX、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7日以(2011)城公字第X号公告发出(2011)城民执字第X号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公告送达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且两被执行人工资、房屋被其它案件申请执行人申请冻结查封,暂无能力支付。故本案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执结,经告知申请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城执字第X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随时可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成岗
审判员:孟勇
审判员:韩幼文
二0一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郭晓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