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岳XX,男。
被执行人王XX,男。
被执行人张XX,男。
本院于2012年1月13日受理岳XX依据城固县人民法院(2009)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恢复执行王XX、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本息73920元。
本案在执行中于2012年1月19日依法扣押被执行人张XX所有的尼桑天籁小轿车一辆,2012年11月22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由张XX付给岳XX现金20000元,将扣押的小轿车解除扣押。并将小轿车交付给被执行人张XX。二、被执行人张XX负责在2012年5月20日前交清全部案件款,如逾期接受人民法院的任何处理。双方当事人的执行和解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张XX已将20000元付给岳西峰,所扣押的小轿车张XX已从岳XX车库开走,部分履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第8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09)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张XX逾期不能履行和解协议,岳XX可以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向明君
审判员:向全明
审判员:李琳
二0一二年三月一日
记员:朱继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