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略)。2011年10月28日因无证驾驶和交通肇事逃逸被遂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1年11月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遂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2年2月28日解除取保候审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某平县看守所。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8日零时30分左右,被告人陈某酒后无证驾驶豫x号拖车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遂平县城中心岗楼处时,将路边隔离带上的广告牌撞坏。巡警发现后,向陈某喊话让其停车,陈某不予理睬,驾车继续向南行驶,行至汝河桥南建材市场门口时,又将路X路灯杆撞倒。造成交通事故后,陈某驾车逃逸,后被巡警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陈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91.50mg/100ml。符合驾驶人员血液中乙醇含量大于某等于80mg/100ml的醉酒驾驶标准。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遂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遂平县公安局110案件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遂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物证照片,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发还物品清单,遂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笔录、行政拘留通知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遂平县电力物资公司出具的材料表、发票,鉴定结论,证人张某甲、吕某、徐某、张某乙、李某证言等证据经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并损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陈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请求惩处应予支持。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某、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28日起至2012年5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某平
审判员赵丽
人民陪审员李某红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赵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