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某某。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培峰,江苏金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某分行,住所地徐某市X路X号。
负责人徐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崔某,该分行个贷中心职员。
委托代理人顾爱军,江苏彭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某、汪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某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某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0)鼓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5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0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刘某某、汪某某自本协议签订后15日内一次性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某分行本案一审律师服务费9200元。
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某分行放弃对刘某某、汪某某的本案二审律师服务费的追偿。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34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均由刘某某、汪某某负担。
四、双方就本案诉争了结,再无其他纠纷。
本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张建民
代理审判员石镜霞
代理审判员王利明
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党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