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村X镇XX村X组,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潘某某,男,湖南省石门县楚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村X镇XX村X组,公民身份号码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乙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乙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某乙撤回对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汪某乙负担。
代理审判员欧阳灏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杜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