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艳蕾,湖南武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永新县宇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X镇湘赣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安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杨某与被告永新县宇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杨某于201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先予执行人民币200000元,用于某原告的医疗费用,并提供了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XX、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中心支公司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李XX、杨某支付医疗费110000元;支付方式,将此款汇入炎陵县人民法院开户行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霞阳支行,账号(略);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傅旺盛
代理审判员颜敏
人民陪审员霍保华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杨某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