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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XX与被告汪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何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炎陵县X村石坝里X号。

委托代理人:曾武超,湖南武超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汪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湖南省益阳市X镇X路X号。

委托代理人:翁荣湘,炎陵县#m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何XX与被告汪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学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汪XX自愿一次性支付原告何XX各项经济损失26800元,此款被告汪XX自愿于2012年4月18日前付清;原告何XX不得再就此次事故向被告汪XX主张任何民事权利;

二、原告何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受理费14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40元,被告汪XX自愿全部负担,此款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何XX。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学华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杨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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