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颜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略)……。
原告黄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略)……号。
被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略)……。
被告黄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黄某甲与被告黄某乙、黄某丙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黄某丙不服连江县公安局对其作出的治安行政处罚,已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案现在二审审理中,尚未审结,而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XXX
代理审判员XXX
人民陪审员XXX
二0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XXX
附注: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