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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郑州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段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某,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址(略),身份证号(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郑州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区CBD商务内环路X号中油新澳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苏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天征,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一建)与上诉人郑州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郑州一建于2010年7月23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美盛公司支付郑州一建工程款(略).80元;2、按工程进度应支付而未付的部分工程款,其应自未付之日起向郑州一建支付利息,利率按月息1.5%(市场价)计算至工程款实际支付之日,暂计至起诉之日内为220万元;3、返还郑州一建履约保证金110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美盛公司负担。2010年9月16日美盛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判令:确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施工补充合同》合法有效,郑州一建继续履行合同;郑州一建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略)元、支付借支工程款利息(略)元、工程水电费92164.89元;郑州一建承担工程质量问题维修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郑州一建负担。原审法院于2011年10月15日作出(2010)郑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郑州一建和美盛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1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一建的委托代理人谢某、王某,美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天征,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郑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3366元、郑州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6920元,扣除本院(2012)豫法民二终字第1-X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双方各负担的7315元,下余226051元、99605元,分别退还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郑州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审判长田伍龙

审判员孙玉华

审判员周会斌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孔庆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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