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和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金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依据(2009)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金某某称无能力一次性履行完毕,但其在银行每月发放工资款一千一百九十八元,自愿每月扣其九百元工资偿还和某某借款至履行完毕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金某某每月工资款九百元,从裁定送达之日起至履行完毕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段平德
审判员:胡立新
审判员:刘宇
二0一0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许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