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一案,由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2月29日以平新检公刑诉[2012]第X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20日晚22时许,张某(已判刑)在本市X路看到被害人石某送其女友蒋某回宿舍,遂纠集被告人王某某、王某X、刘某(二人已判刑)对石某进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张某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石某扎伤,致石某胃破裂、肠某、股静脉断裂、旋股外侧动静脉断裂,经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石某的损伤符合锐器致成,其损伤程度为重伤。经平顶山和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石某的损伤程度构成八级伤残。2011年8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某有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被害人石某陈述、证某张某、刘某、王某X、蒋某、衡某、王某X、李某、李某证某、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勘验检查笔录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0日晚22时许,张某(已判刑)在本市X路看到被害人石某送其女友蒋某回宿舍,遂纠集被告人王某某、王某X、刘某(二人已判刑)对石某进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张某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石某扎伤,致石某胃破裂、肠某、股静脉断裂、旋股外侧动静脉断裂,经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石某的损伤符合锐器致成,其损伤程度为重伤。经平顶山和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石某的损伤程度构成八级伤残。2011年8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另查明,在法院审理阶段被害人石某未到庭,但被告人王某某家属愿意另行赔偿被害人石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千元整。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某予以证某: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2009年10月20日我和我表哥王某X在网吧上网,王某X接个电话,后王某X对我说伙计们出点事咱过去看看,然后我俩打的到张某食府旁边,后看见张某、刘某跟对方三个孩在争吵,随后他俩个上去打一个孩,我和王某X也上前殴打他,在打过程中,张某拿出一把匕首朝那孩身上扎了一刀,当时就流血了,后我们跑了。我朝那孩身上跺了几脚。打那孩具体原因我不知道,听说是因为一共女孩争风吃醋的问题。
2、被害人石某陈述:2009年12月20日晚上我同事蒋某、衡某商量下班去李某买东西,我想和他们一起去,他们两个也愿意,下班后衡某先回宿舍收拾东西,我就跟着蒋某一起送他回宿舍,到宿舍我在路上等她,后我听到一个孩在喊蒋某并且两人开始吵架,好像是我送蒋某回去的事,我就过去怕两个孩打蒋某,上去后一个孩看到我就更生气,这时蒋某让我回去睡觉,我就扭头回去,和蒋某吵架那孩让另一个孩拦住我不让我走,并拿出电话就开始叫人打我,这时蒋某拉这我让我赶紧走,在回去路上遇见同事李某在那,蒋某让李某把我拉回宿舍,后我回宿舍,到宿舍后王某X也在宿舍,我就说外边有人找我的事,想打我你们陪我出去看看,后他俩就和我带张某食府朝阳路北头,我们看到有三四个孩和蒋某站在我们南边二、三十米的位置,那几个孩就过来,其中一个孩勒着我的衣服说是不是找人打我朋友了,我说没有,我刚说完他们几个就开始过来拉着殴打我,他们用拳头打我,有脚踢我,后来我感觉身上热一下,我用手一摸看到是血,就赶紧喊王某X说我中刀了,后他们跑了,后来我晕了。我被扎了四刀。
3、证某张某证某:2009年10月下旬一天晚上9点,我和刘某下班后到张某食府找我女朋友蒋某,后在宿舍等她,等到10点多看见蒋某和一个男孩一块过来,我问蒋某那孩是谁,蒋某说是我同事,我问蒋某“那孩为什么拉你,你俩啥关系”,蒋某不给我说,我就很生气拿刀在凳子上扎一下,我给刘某说要收拾那男的,我就给王某X打电话说这边有人找事,王某X和他老表到张某食府门口,我们四个人一块到赤道广场对面找那男的,就在这时那孩又喊了两个男孩出来,我们几个就过去,王某X问我谁找事,我就说中间那个,我们四个就走到那几个孩跟前,我指了指中间那孩,王某X上前揪这那孩的领子开始打他,我把随身带的刀拿出来说,今天晚上谁也别动,谁动我捅死谁,接着我们四个就上去殴打那孩,对那孩拳打脚踢,在打的过程中那孩反抗打着我鼻子,我就掏出刀朝男孩身上捅了几刀,捅了后王某某朝那孩的肚子跺了一脚,后我们就跑了,后我把刀扔了。当天晚上我喊王某某、王某X过来打送蒋某回宿舍那孩。他们三个人都同意打那孩。都动手打了。因为我看见那孩拉这蒋某,吃醋了。
4、证某刘某、王某X证某与证某张某证某基本一致,且相互印证。
5、证某蒋某证某:证某2009年12月20日晚上石某送我回宿舍,张X(张某)和一个男孩发生争吵,后张X打电话叫人,后在张某食府东沿河路北头,张X还有他喊来的三、四个人对石某开始殴打,我就过去拉张X,后看见石某已经躺在地上留着血。
6、证某衡某、王某X、李某证某与证某蒋某证某基本一致,且相互印证。
7、证某李某证某:证某看到四五个孩殴打石某,其中一个孩手里拿着弹簧刀,后石某说中了一刀,四五个孩就跑了。
另有被告人户籍证某、抓获经过、投案经过、抓获证某、情况说明、证某、刑事判决书、公(平新)勘【2009】X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平)公新(伤)鉴(法医)字【2009】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伤情照片、第二人民医院诊断证某书、手术记录、平顶山和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第二人民医院诊断证某书、伤情照片等证某在卷予以佐证。
以上事实清楚,证某确实、充分,经当庭质证某误,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无异议。鉴于某告人王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王某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应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某
审判员姬富有
助理审判员陈亚丽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田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