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宜委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谢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雷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清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1年9月30日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雷某的银行存款10081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金昌
审判员兰四兵
审判员王君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谭正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