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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章县某包装材料厂与李某甲、李某乙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宜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宜章县某包装材料厂。

负责人姚某,该厂负责人。

被执行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宜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2月21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于2011年12月23日履行,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拔被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的银行存款115657元或查封、扣某、冻结、拍卖、变卖两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金昌

审判员兰四兵

审判员王君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谭正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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