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石法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株洲市霞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X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龙益斌,湖南天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X镇。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1964年出生,汉族,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经理,住(略)。
被告湖南泉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X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天,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1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株洲市霞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泉盛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运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株洲市霞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称:被告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原告货款135756.55元及违约金39029.85元,被告湖南泉盛置业有限公司对此笔债务进行担保。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清偿原告货款135756.55元及违约金39029.85元。
被告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诉违约金过高,愿意协商支付货款。但我公司目前资金困难,请被告湖南泉盛置业有限公司先行垫付,我公司再与被告湖南泉盛置业有限公司进行结算。
被告湖南泉盛置业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作为担保方,愿意先行垫付此笔货款,再与被告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结算。
查明:2009年3月21日,株洲市霞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域半岛项目部、湖南泉盛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材料、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株洲市霞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域半岛项目部提供蒸压加气砼砌块,湖南泉盛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签订后,株洲市霞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域半岛项目部
至今尚欠货款135756.55元,酿成本案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三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泉盛置业有限公司拖欠原告株洲市霞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35756.55元及违约金39029.85元,现原告株洲市霞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同意被告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泉盛置业有限公司在2011年11月25日前一次性支付100000元作一次性清结。该款项由被告湖南泉盛置业有限公司先行垫付,再由被告湖南泉盛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结算。
二、在被告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泉盛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上述100000元后,甲方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三方所签订的所有协议即予以解除,协议各方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三、如被告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泉盛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协议按期足额履行,则原告株洲市霞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被告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泉盛置业有限公司追要全部诉讼标的款。
本案受理费3796元,减半收取1898元,诉讼保全费1394元,合计3292元,由原告株洲市霞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承担。
三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调解协议,自三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时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运生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申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