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广东某(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白某某,广东某(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文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诉被告文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成某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某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2元,减半收取71元,由原告成某负担。
审判员王超峰
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唐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