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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与被告易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略)人民法院

民事判某书

(2012)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杨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凌某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易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易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易某父亲。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杨某与被告易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某陈善文适用简易某序于2012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12月分经人介绍相识,见过一面后,在父亲之令、媒妁之言的摄合下,于某年10月领取了结某。X年X月X日生下女儿杨某。在2011年7月1至2012年1月31日期间小孩一直是奶奶带,小孩非常适应乡下的环境,所以离婚后不要女方任何费用。婚前女方有病且家庭成员隐瞒事实情况。由于某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因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1、判某、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杨某由原告抚养;3、共同财产由法院判某。

被告易某辩称:1、原、被告是自由恋爱,不是媒人介绍;2、被告婚前没有隐瞒病情;3、被告不同意离婚。如果要判某离婚,就要求原告给被告买房子的钱和治病的钱。小孩子可以给原告,但是户口必须放在被告这里,并且被告可以探视。

原告杨某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结某、身份证复印件及小孩出身证明,拟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及婚生小孩情况;

2、房产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石峰区X路X号洪福花园一村X栋的房子是原告的婚前财产;

3、被告易某治病的清单8张,拟证明1、证明被告有听神经瘤的疾病及这个病10年前就有了;2、原告参与过被告的治疗。

被告易某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住院医药费收据3张、门诊医药费收据2张、临床听力学检查报告单、残某、病危通知单,拟证明被告易某患有右侧听神经脑瘤及现在是肢体三级残某,另外还证明易某因为治病所花费的钱。

对于某告提交的证1、2,被告方无实质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于某告提交的证3,被告认为自己是在2011年才诊断有这个病的,婚前并没有隐瞒。对于某告提交的证1,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结某本院庭审调查,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12月份自由恋爱相识,2009年11月11日双方共同至株洲市X区民政局办理了结某登记手续。双方婚前感情基础一般。2010年9月5日被告生育女儿杨某(现随被告共同生活)。原、被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一般。后因共同生活时间较少、生活习惯等原因,双方偶会有争吵。自2011年6月份被告诊断出听神经瘤后,双方为治疗费用的筹集曾发生过争议。2012年正月初八,被告带着小孩回到娘家。自此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另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称有部分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称有部分夫妻共同债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一般,婚后夫妻感情亦一般。现双方因离婚诉至法庭,主要是因为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少,缺乏沟通,以及被告患病后造成了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所致,夫妻感情并无大的矛盾。只要夫妻双方均以家庭为重,共同努力,互相扶持,互相关爱,彼此信任,加强交流与沟通,夫妻感情尚有和好可能。因此,对于某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某如下:

不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易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与被告易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某,可在本判某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某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市X区支行交通分理处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交纳;汇款或转账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市荷塘支行,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账号:(略)。逾期未交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审判某陈善文

二○一二年三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刘绮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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