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株石法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株洲特种电焊条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X区X路喻家坪。
法定代表人曾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胜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身份证号码:(略)。(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市天运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X区X路X号鸿信花苑X-X-X门。
法定代表人宋某,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特种电焊条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市天运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特种电焊条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特种电焊条有限公司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特种电焊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166元,减半收取3083元,保全费2142元,合计5225元,由原告株洲特种电焊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刘华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申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