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易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被告叶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原告易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文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某、被告叶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易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12月23日登记结婚,2010年12月24日,原、被告共同生育婚生子叶某某。由于某前相识时间短,双方缺乏了解,导致婚后经常为小事争吵。2011年7月16日,被告殴打原告,导致原告受伤,夫妻感情破裂。2011年8月11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2011年9月9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依然没有和好。原告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婚生子由原告,被告每月支付抚育费500元,教育费和医疗费由原、被告各自承担一半。
被告叶某辩称:同意离婚。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原告易某与被告叶某于2009年12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12月24日共同生育一男孩,取名叶某某。由于某、被告婚前相识时间短,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夫妻感情不好。2011年8月11日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但夫妻感情依然没有和好。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易某与被告叶某自愿离婚,依法准予;
二、子女抚育:婚生子叶某某由原告易某直接抚育,被告叶某从2012年5月份起于某月27日支付小孩生活费3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发票各承担一半),直至小孩能独立生活时止。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易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文波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罗京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