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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诉被告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略)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男,19XX年9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略)。

被告龙某,男,19XX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肖某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张某诉被告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文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龙某委托代理人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被告因资金周转,分别于2011年11月24日、2011年11月28日借原告现金80000元和70000元,约定二个月内归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未果。因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50000元;2、被告支付从2011年11月2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85%计算)。

被告龙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

经审理查明:被告因资金周转,分别于2011年11月24日、2011年11月28日借原告现金80000元和70000元,约定二个月内归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未还。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龙某应支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150000元,支付方式与时间为:被告龙某于2012年3月31日之前支付50000元,于2012年4月30日之前支付30000元,于2012年5月31日之前支付30000元,于2012年6月30日之前支付30000元,于2012年7月31日之前支付10000元;

二、若被告未按上述约定的时间支付上述任意一笔款项,则被告可以就以上全部金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原告张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334元,减半收取1667元,财产保全费1295元,共计2962元,由被告龙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文波

二○一二年三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罗京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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