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钟某,男,19XX年8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苏某,男,19XX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住(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高某,男,19XX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诉被告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钟某于201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某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390元,减半收取2695元,由原告钟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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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李文波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罗京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