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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任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某,男。

辩护人王某,李晓瑞,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轩广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及辩护人王某、李晓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11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任某与被害人桂某甲在临颍县X村桂某甲家中因婚姻问题发生争执,任某手持菜刀将桂某甲、桂某甲二人砍伤。经法医鉴定,桂某甲所受损伤为轻伤。

被告人任某对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11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任某与被害人桂某甲在临颍县X村桂某甲家中因婚姻问题发生争执,任某手持菜刀将桂某甲、桂某甲二人砍伤。经法医鉴定,桂某甲、桂某甲二人所受损伤为轻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任某供述证实,2010年8月13日中午,我在我岳父家吃过中午饭,我岳父和我岳母都出去了,家里只有我和妻子和我小姨子桂某甲及我儿子,我给我老婆求情让她跟着我过,一块回去做生意,桂某甲说她姐不让回去,这时我回厨房拿了一把菜刀朝我自己头上砍,桂某甲还是不同意,桂某甲在旁边帮腔。我想着我没本事,哥哥倒插门走了,奶奶病重,妈妈是傻子,我老婆再不回去,想着这日子没过头,就拿住菜刀砍我老婆开了,胡乱砍的,桂某甲在旁边劝,我也不管那么多了,不管是谁,只管乱砍,之后把菜刀扔到屋内走了。

2、被害人桂某甲陈述,我和任某是2007年认识的,因我父亲不同意没办法办结婚手续,后来生一男孩。昨天我从郑州回家,任某也在我家,中午吃过饭后我父亲出去了,只有我妹子桂某甲,任某及我和我儿子在家。任某让我回去,我说我不愿意回去,他恼了,掂了把锤子朝我后脑勺砸,我迷迷糊糊的,然后他又到厨房掂了一把菜刀朝我右手腕处砍,我抱着我儿子就跑,后来我就什么也不知道了。

3、证人桂某甲证言证实,2010年8月11日中午,我姐桂某甲及他的儿子在我们家中,任某一早就来了。中午我父亲吃过饭就出去了,下午13时任某让我姐回去,我姐说不回去,任某突然拿了一把铁锤朝我姐头上砸,我就赶紧夺任某的锤,任某朝我头上砸了一下,锤被我姐我俩夺过来,任某又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朝我姐头上砍了几刀,我就赶紧过去夺刀,任某朝我头上砍了一下,我用双手护头时,他用刀朝我手上砍了几下,后又朝我胳膊上砍了一下。

4、证人桂某乙证言证实,2010年8月11日中午,我吃过饭出去有二十分钟,邻居给我打电话说家里出事了,我到家时派出所人已经到场,我进屋一看,客厅及卧室有很多血,我女儿躺在地上,120的车过来了,我就坐车一起到了医院。

5、漯河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桂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6、抓获经过证实,任某于2011年8月23日在上海市X镇被抓获。

7、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的时间地点及现场血迹,作案工具等。

8、户籍证明证实,任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临颍县X村X号。

上述证据材料经当庭举证、质某、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故意伤害她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任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任某家人已与被害人达成经济赔偿协议,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应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23日起至2012年3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长臧跃峰

审判员杨优才

审判员郭纪元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曹彩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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