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肖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略)人,住(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某某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分公司,住所地(略)。
负责人钟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某,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道岔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X路。
负责人贾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某,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赵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道岔分公司法务专员,住(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湖南某某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分公司、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道岔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张某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某承担(本院决定免收)。
审判长李文波
审判员陈善文
人民陪审员黄显家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罗京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