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株石法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X路X号中旺锦安城A座2205、2206。
法定代表人汪某乙,该律师事务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新民,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黄某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于201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黄某承担。
审判员刘华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申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