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唐某,女,19XX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略)人,现住(略)。
被告姚某,男,19XX年2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唐某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承担。
审判员李文波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罗京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