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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某诉XX某定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功县人民法院

原告X某,男,汉族,生于XX某XX某XX某,住陕西省武功县X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XX,武功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XX,男,汉族,生于XX某X某XX某,住青XX某XX某X某X某XX某,复转干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X某诉被告XX某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X某XX某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X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X某承担。

审判长:白XX

代理审判员:马X

人民陪审员:张XX

二O一二年X某XX某

书记员: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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