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某,男,汉族,生于XX某XX某XX某,住陕西省武功县X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XX,武功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XX,男,汉族,生于XX某X某XX某,住青XX某XX某X某X某XX某,复转干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X某诉被告XX某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X某XX某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X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X某承担。
审判长:白XX
代理审判员:马X
人民陪审员:张XX
二O一二年X某XX某
书记员: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