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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申请执行XXX道路旅客合同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功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XX,男,汉族,XX年X月生,武功县X村民。

被申请人XXX,男,汉族,XX年X月生,武功县X村民。

本院在审理XX诉XXX路旅客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750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白XX

二0一二年三X月XX日

书记员:吕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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