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XX,男,汉族,XX年X月生,武功县X村民。
被申请人XXX,男,汉族,XX年X月生,武功县X村民。
本院在审理XX诉XXX路旅客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750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白XX
二0一二年三X月XX日
书记员:吕X